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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
2013-11-20 11:00  

关于印发《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

学报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高等学校:

为加强高等学校学报的管理工作,不断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,现将《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广东省高等教育局1991111日印发的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

 


   广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        为加强对广东省高等学校学报的管理,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发展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      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、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,是学校科研和教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。不同类别和层次的学校,可根据本校的特点和学科优势,使学报具有鲜明的个性和特色。

第三条        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,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为教学科研服务,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、文化大省服务,促进科技文化交流。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。

第五条         高等学位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。

第六条         高等学校必须把学报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,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。学校领导要充分重视学报工作,定期听取汇报,研究解决办刊中的问题;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;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,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知识水平,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。

第七条        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,必须设立独立建制的学报编辑部。学报编辑部是校属院(系)一级的学术机构,由学校分管校(院)长直接领导。

第八条         学报编辑部应配备专职主编,实行主编负责制,主编由校(院)长聘任。主编人选的基本条件是: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,政治责任心强,学术造诣较深,精通编辑业务,作风正派,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。

第九条         学校应根据学报编辑部的工作需要,配备足够的专职编辑人员,一般半年刊不少于2人,季刊不少于3人,双月刊不少于5人,月刊不少于7人,并另配必要的行政、编务或资料人员。编辑人员的配备应具有合理的专业和年龄结构。

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 学报编辑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。学报编辑人员根据自身条件,可申报编辑出版系列、教学系列或科研系列的职称,经学校同意,可按相应职务聘任。

第十一条         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。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,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、监督和咨询作用。学校聘请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。

第十二条          学报编辑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        具有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理论基础,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

(二)         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;

(三)        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,熟悉编辑、出版业务,有较强的文字能力、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。

第十三条          学报实行编辑责任制度,保证学报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工作,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遵纪守法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,敬业爱岗,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、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。

第十四条         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编制,学报编辑人员的职务评聘、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应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。有条件的编辑人员可参与教学工作。学校应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、进行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。对于长期从事学报编辑工作,爱岗敬业,为办刊做出突出贡献的主编、副主编或骨干编辑,应纳入学校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队伍的建设计划,为其提供从事科研的条件和给予必要的奖励。

第十五条          学报编辑工作应坚持办刊宗旨,坚持“质量第一”的原则,严肃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,按照国家有关学术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,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、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。

学校要加强学报的审读(阅评)、年度核验、职业资格及上岗培训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 学报编辑部要建立和健全征稿、审稿、保密、编辑人员岗位责任、稿件处理、财务、稿酬和档案等各项制度,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实行科学化管理。编辑部实行编辑、专家、主编三级审稿制度。

第十七条  学报编辑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,并参照有关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费。学报编辑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编辑人员发放编辑费、校对费、发行费等。

第十八条  学报出版后,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和省的相关部门送交样本。

第十九条  学校应提供基本办刊经费,保证学报的正常出版。有条件的学校,应逐步增加对学报的经费投入,改善办刊条件,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。

第二十条  学校应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、图书资料和设备,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,以适应编辑工作现代化的要求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报编辑部应加强财务管理,节约开支,勤俭办刊,并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,开展与编辑出版业务有关的经管项目,扩大办刊经费来源。

第二十二条  公开发行的学报,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前提下,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内外各类检索系统或数据库,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。

第二十三条  公开发行的学报,可委托当地邮局、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或其他发行单位发行,也可以自办发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学校学报各类学术期刊。

第二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 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施行。广东省高等教育局1991111日印发的《广东省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暂行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版权所有:肇庆学院学报编辑部